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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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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香料、香精的標簽應該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標識通則》(GB 29924-2013)的規定。
食品用香料需列出GB 2760和國家主管部門批準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中規定的中文名稱,可以使用“天然”或“合成”定性說明。食品用香精應使用與所標示產品的香氣、香味、生產工藝等相適應的名稱和型號,且不應造成誤解或混淆,應明確標示“食品用香精”字樣。食品用香精還可在食品用香精名稱前或名稱后附加相應的詞或短語,如水溶性香精、油溶性香精、拌和型粉末香精、微膠囊粉末香精、乳化香精、漿(膏)狀香精和咸味香精等。
食品用香精中的食品用香料應以“食品用香料”字樣標示,不必標示具體名稱。在食品用香精制造或加工過程中加入的食品用香精輔料用“食品用香精輔料”字樣標示。在食品用香精中加入的甜味劑、著色劑、咖啡因等食品添加劑應按GB 2760、食品添加劑的產品質量規格標準和國家主管部門批準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中的規定標示具體名稱。
提供給生產經營者的食品用香料、香精標簽應至少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食品用香精標示“食品用香精”)、食品添加劑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以及生產許可證編號。成分或配料表、使用范圍、用量和使用方法、產品標準代號、警示標識、輻照食品添加劑應按要求在標簽或說明書中注明。提供給消消費者直接使用的食品用香料、香精除以上標示要求外,還應注明“零售”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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